欢迎光临江苏超日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官网!

在线留言| 网站地图| 联系超日| 中文| 英文

全国服务热线

18626060025
邮箱:jschaori@163.com

热门关键词:

除臭装置活性炭颗粒吸附塔 活性炭纤维有机废气净化器 有机废气吸附脱附装置 UV光解粒子净化器

这家企业做了什么事被罚款30万元还移送公安机关?

返回列表 浏览量:- 发布日期:2018-01-18 09:33:06【

这家企业做了什么事被罚款30万元还移送公安机关?

本该用水洗吸收塔收集处理有机废气,却变成活性炭吸附甚至直排,这家企业被罚30万元并移送公安 。

与干燥工段排风管网相连的排气筒

▲ 与干燥工段排风管网相连的排气筒

(环境保护监察执法支队供图)

“近日,环保局官网一份罚款数额为30万元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公众的注意,这个数额在众多罚款为5位数的案例中格外显眼。”

这是个什么样的企业?做了什么事被罚款30万元还移送公安机关?

随机检查找到企业直排证据

原来,在前不久开展的执法 “双随机”(随机选派执法人员、随机抽查污染源)行动中,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对一些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这家公司主要从事甲醛及周边产品的生产,建设有甲醛车间、多聚甲醛车间(未生产)和成型粉车间。

执法人员在检查这家公司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时发现,成型粉车间的干燥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大部分通过排气孔直接排放(密封盖被打开),只有少部分进入楼顶的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了处理。

通过询问这家公司负责环保的工作人员,执法人员了解到,活性炭吸附装置里有活性炭,但仅在环保验收之前更换过一次,之后再也没有更换过。而且环保验收资料显示,专家建议这家公司工业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经集气罩收集至水洗吸收塔,经过处理后通过烟囱排放。但是执法人员并未在成型粉车间发现废气水洗吸收塔,处理废气的装置仅有活性炭吸附装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也就是说,废气直排违法事实并不以排放量、是否超标作为认定依据,只要废气直排这一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可认定为违法。由此可见,选择靠谱的废气处理方案有多重要。

江苏超日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是集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治理废气工业成套设备(工程总包)的制造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公司致力于打造废气、废水环保治理的国际知名品牌企业,“超越自我、追求卓著!”始终坚持“时刻站在客户立场、准确把握客户需求、迅速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客户满意”的经营方针,以科学的管理手段、严谨的生产方式和“服务、服务再服务”的营销宗旨为顾客提更优质、更可靠、更稳定的产品。

欢迎广大新老客户选用“江苏超日”净化品牌,愿我们精诚合作,协同发展,共创美好明天!


超日

联系电话:18626060025 传 真:0519-81290566
电子邮箱:jschaori@163.comchaori@chaori.net
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5号楼407室
慧聪网  阿里巴巴  网站XML地图
江苏超日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备案号:苏ICP备19051705号

紧急报价 超日公众号